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集

时间:2020-09-14 09:59:00   来源:开云网页版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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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集: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立法机关);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如何发挥作用);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触犯后的效果);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作用的范围)。

  法的形式可以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以上七类的作用范围按照顺序递减。

  二、制定机关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二者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某种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全国行政权力机关)或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特别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名称一般为XX条例,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于各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同,在不抵触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使用范围也只能在于本地。名称一般为XX地方XX条例,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机构及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多以“XX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结尾。签署发布后,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各地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类法律制定。其名称多以“XX地XX规定”、“XX地XX办法”和“XX地XX实施细则”等结尾。签署发布后,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篇二】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集: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承揽人的义务

  按约定完成工作;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通知和保密义务;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定做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担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验收工作成果。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