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该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分案处理原则
(一)概念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案处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与犯罪的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二)内容
分案处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2)在处理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案审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三)审判组织
1、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2、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四)分案处理的例外情形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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