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汇付(略)
(二) 托收
1、 定义: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2、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
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
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
付款人(Payer)
3、 托收的种类
4、凭信托收据借单
所谓信托收据,就是指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了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三) 信用证
1、 跟单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 跟单信用证特点:
银行信用,自足文件,单据交易
3、 跟单信用证流程
4、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5、信用证种类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