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附 则

时间:2017-03-31 14:30:00   来源:开云网页版     [字体: ]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收取费用,以补偿成本为原则,推动可持续有效继续教育为目的。
第十九条 执业单位应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按在岗对待,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开云kaiyun(中国)习获取的开云kaiyun(中国)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起施行。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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