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知识点:抵押权

时间:2016-11-07 16:03:00   来源:开云网页版     [字体: ]
掌握抵押权
  将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a) 对买受人的效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b) 对承租人的效力,抵押权订立前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二、 抵押权或其顺位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变更不可以损害其他抵押权人利益。施行后,担保人可免除相应担保责任,但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 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a)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优先受偿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b)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
  i. 不属于抵押财产
  ii.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与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iii. 新增的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