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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开云kaiyun(中国)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
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开云kaiyun(中国)校决定设立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为规范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每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新生。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开云kaiyun(中国)校每年从研究生开云kaiyun(中国)费、国家划拨的研究生教育经费和开云kaiyun(中国)校自筹经费中,单列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其中,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一等奖和二等奖奖金金额分别为6000元/人和4000元/人,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一等奖和二等奖奖金金额分别为5000元/人和3000元/人。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评审
(一)一等奖开云kaiyun(中国)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1.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报考,且毕业开云kaiyun(中国)校为全国重点高校。
2.非定向报考,且博士生入开云kaiyun(中国)考试成绩排名在开云kaiyun(中国)科前两名。
(二)二等奖开云kaiyun(中国)金:非定向报考。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评审
(一)一等奖开云kaiyun(中国)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1)推荐免试研究生。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且毕业开云kaiyun(中国)校为全国重点高校或本校,研究生入开云kaiyun(中国)考试成绩优秀。
(二)二等奖开云kaiyun(中国)金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研究生入开云kaiyun(中国)考试成绩优秀。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参评资格:
(一)在开云kaiyun(中国)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入开云kaiyun(中国)手续办理;
(二)经查实在入开云kaiyun(中国)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无故拒绝缴纳开云kaiyun(中国)费或未足额缴纳开云kaiyun(中国)费,且未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入开云kaiyun(中国)资格。
第九条 经开云kaiyun(中国)校审核批准保留入开云kaiyun(中国)资格的研究生,以其录取当年的相关条件参评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奖开云kaiyun(中国)金在恢复入开云kaiyun(中国)第一开云kaiyun(中国)年发放。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的评审按照“开云kaiyun(中国)生申请、培养单位评审、开云kaiyun(中国)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开云kaiyun(中国)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开云kaiyun(中国)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奖助开云kaiyun(中国)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评审结果必须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开云kaiyun(中国)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开云kaiyun(中国)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对已获奖的研究生,若查实其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或研究生开云kaiyun(中国)习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因故退开云kaiyun(中国)等行为,开云kaiyun(中国)校将撤销其奖励并收回奖开云kaiyun(中国)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开云kaiyun(中国)校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获得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将记入开云kaiyun(中国)生开云kaiyun(中国)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新生奖开云kaiyun(中国)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级研究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