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大纲
一、行政诉讼概述
(一)了解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了解受案范围的概念、确立方式、确定标准
(二)掌握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管辖
(一)了解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二)掌握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掌握行政诉讼原告
(二)掌握行政诉讼被告
(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三人
(四)掌握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五、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熟悉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掌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三)掌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六、行政诉讼程序
(一)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二)掌握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四)熟悉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了解行政诉讼的执行
(二)了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
应从以下三方面理解行政诉讼概念: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这是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裁判的案件性质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重点)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它的合理性。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例外情况包括: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条件和情形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才能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选择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既可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可以选择使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2.选择兼终局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以后就不能提出行政诉讼。
3.复议前置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受案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确定标准
1、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2、受案范围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要看被诉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行政强制主要有: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
(3)对行为的强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1)行政主体拒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情形有:
(1)依法应向公民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未予发放
(2)行政机关扣减了依法应向公民发放的数额
(3)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发放,无故拖延
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是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若发放抚恤金的主体不是各级民政部门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公务员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