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贵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财经法规》:政府监督

时间:2016-02-29 10:59:00   来源:开云网页版     [字体: ]
政府监督

  一、主体和对象

  (一)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