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卫发〔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现将2015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拟培养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二、要求: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三、公示时间:从2015年12月18起至2015年12月24日。
四、联系方式: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16号,邮编:310006,联系电话:0571-87709029,传真:0571-87709029 ;驻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监察室电话:0571-87078465。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