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报检员考试重点复习资料:第八章第一节 旅客携带物(2)

时间:2009-03-26 11:55:00   来源:开云网页版     [字体: ]
五、检疫程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对所申报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物证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不签发证单;
现场检疫不能得出结果的,需要截留作实验室检验以及现场检疫认为必须作除害处理的,则作截留处理,检疫人员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给物主,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放行,通知物主领回。
2、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骸骨、骨灰经检疫合格后签发《尸体/棺枢/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不合格者则作卫生处理或予以退回。
3、(1)携带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合格的,予以放行;
(2)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办法处理或经除害处理后不合格的,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4、携带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所列的各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服装、废旧麻袋、血液、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外)及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其他检疫物进境。
5、携带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