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普通高考违规处理
(一)考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考报名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开云kaiyun(中国)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二)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并将有关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开云kaiyun(中国)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开云kaiyun(中国)开云kaiyun(中国)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开云kaiyun(中国)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开云kaiyun(中国)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六、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开云kaiyun(中国)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执行。需在考试中提供合理便利条件的考生,请于2016年3月1日至10日提出申请,申请办法将在“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公布(网址为:www.lnzsk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