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召开的全总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工会要遵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指导原则,履行以下社会职能:
1.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2.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
3.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1.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2.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
3.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