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开云kaiyun(中国)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开云kaiyun(中国)生。
2 总则
2.1民用航空飞行开云kaiyun(中国)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
a. 合格;
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开云kaiyun(中国)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
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
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3.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4 精神、神经系统
4.1 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应有人格障碍。
4.3 不应有癔症、神经症。
4.4 不应有睡眠障碍。
4.5 不应有物质依赖、物质滥用。
4.6 不应有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4.7 不应有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4.9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
4.10 不应有反复发作的头痛。
4.11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4.12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4.13 不应有肌肉疾病。
4.14脑电图不应出现痫样放电和局灶性异常,且不应有中度或以上异常。
5 心理
心理开云kaiyun(中国)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6呼吸系统
6.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
6.2 不应有肺结核。
胸部X线检查时,一侧肋膈角稍钝伴轻度幕状粘连、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无临床意义,可视为合格。
6.3 不应有气胸及其自发性气胸病史。
6.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7 循环系统
7.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7.2 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7.3 心率每分钟不应低于50次或高于110次。
7.4 不应有心电图异常,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P-R间期小于0.12s,不伴有δ波及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b)P-R间期在小于等于0.30s的 I度房室传导阻滞;QRS间期小于0.12s的室内传导阻滞;
c)右束支传导阻滞;
d)非病理性心电轴左偏大于等于-45度,或心电轴右偏大于等于+110度;
e)非病理性游走性心律;
f)偶发性早搏。
7.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8 消化系统
8.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8.2 肝囊肿直径不应大于10mm,或其数目不应超过两个。
8.3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视为合格。
8.4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8.5 不应有胆囊息肉。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可视为合格。
8.6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
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可视为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 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单发肾囊肿直径小于10mm可视为合格。
9.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生殖系统疾病。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可视为合格。
9.4 不应有痛经、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5 不应处于妊娠期。
9.6快速血浆反应素环壮卡片试验(RPR)不应为阳性。
10血液系统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非病理性脾脏轻度肿大可视为合格。
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
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2 运动系统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局限性神经性皮炎、轻度腋臭可视为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
a)*眼远视力不低于0.3;
b)矫正视力不低于1.0;
c) 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
14.2 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球镜当量)。
14.3 任何一眼*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14.4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4.5 不应有色盲、色弱。
14.6 不应有夜盲。
14.7 双眼视功能不应有异常。
14.8不应有显斜视。 内隐斜视不应超过10△、外隐斜视不应超过5△、上隐斜视不应超过1.5△。
14.9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
14.10 不应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
14.11 不应有巩膜疾病。
14.12 不应有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
14.13 不应有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14.14 不应有晶状体疾病。
晶状体散在的先天性混浊小点不在视轴区可视为合格。
14.14 不应有玻璃体疾病。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可视为合格。
14.15 不应有青光眼、高眼压症。
14.16 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
b)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Hz、1000 Hz、2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0dB;250Hz、3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5dB;4000Hz、6000 Hz、8000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力损失总值不应超过210 dB。
在250Hz、 500Hz、1000Hz、2000Hz、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视为合格。
15.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5.3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 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以上或延迟反应。
15.4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5.5 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重度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
15.6 不应有中耳疾病。
15.7 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5.8 不应有眩晕史。
15.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b)上颌窦粘膜囊肿位于窦腔侧壁或底壁并小于窦腔三分之一,窦腔粘膜无炎性改变,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15.10 不应有嗅觉丧失。
15.11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
15.12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开云kaiyun(中国)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开云kaiyun(中国)生。
2 总则
2.1民用航空飞行开云kaiyun(中国)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
a. 合格;
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开云kaiyun(中国)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
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
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3.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4 精神、神经系统
4.1 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应有人格障碍。
4.3 不应有癔症、神经症。
4.4 不应有睡眠障碍。
4.5 不应有物质依赖、物质滥用。
4.6 不应有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4.7 不应有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4.9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
4.10 不应有反复发作的头痛。
4.11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4.12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4.13 不应有肌肉疾病。
4.14脑电图不应出现痫样放电和局灶性异常,且不应有中度或以上异常。
5 心理
心理开云kaiyun(中国)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6呼吸系统
6.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
6.2 不应有肺结核。
胸部X线检查时,一侧肋膈角稍钝伴轻度幕状粘连、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无临床意义,可视为合格。
6.3 不应有气胸及其自发性气胸病史。
6.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7 循环系统
7.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7.2 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7.3 心率每分钟不应低于50次或高于110次。
7.4 不应有心电图异常,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P-R间期小于0.12s,不伴有δ波及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b)P-R间期在小于等于0.30s的 I度房室传导阻滞;QRS间期小于0.12s的室内传导阻滞;
c)右束支传导阻滞;
d)非病理性心电轴左偏大于等于-45度,或心电轴右偏大于等于+110度;
e)非病理性游走性心律;
f)偶发性早搏。
7.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8 消化系统
8.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8.2 肝囊肿直径不应大于10mm,或其数目不应超过两个。
8.3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视为合格。
8.4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8.5 不应有胆囊息肉。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可视为合格。
8.6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
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可视为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 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单发肾囊肿直径小于10mm可视为合格。
9.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生殖系统疾病。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可视为合格。
9.4 不应有痛经、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5 不应处于妊娠期。
9.6快速血浆反应素环壮卡片试验(RPR)不应为阳性。
10血液系统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非病理性脾脏轻度肿大可视为合格。
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
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2 运动系统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局限性神经性皮炎、轻度腋臭可视为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
a)*眼远视力不低于0.3;
b)矫正视力不低于1.0;
c) 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
14.2 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球镜当量)。
14.3 任何一眼*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14.4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4.5 不应有色盲、色弱。
14.6 不应有夜盲。
14.7 双眼视功能不应有异常。
14.8不应有显斜视。 内隐斜视不应超过10△、外隐斜视不应超过5△、上隐斜视不应超过1.5△。
14.9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
14.10 不应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
14.11 不应有巩膜疾病。
14.12 不应有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
14.13 不应有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14.14 不应有晶状体疾病。
晶状体散在的先天性混浊小点不在视轴区可视为合格。
14.14 不应有玻璃体疾病。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可视为合格。
14.15 不应有青光眼、高眼压症。
14.16 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
b)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Hz、1000 Hz、2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0dB;250Hz、3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5dB;4000Hz、6000 Hz、8000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力损失总值不应超过210 dB。
在250Hz、 500Hz、1000Hz、2000Hz、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视为合格。
15.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5.3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 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以上或延迟反应。
15.4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5.5 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重度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
15.6 不应有中耳疾病。
15.7 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5.8 不应有眩晕史。
15.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b)上颌窦粘膜囊肿位于窦腔侧壁或底壁并小于窦腔三分之一,窦腔粘膜无炎性改变,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15.10 不应有嗅觉丧失。
15.11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
15.12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