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使用权抵押

时间:2014-11-07 17:04:00   来源:开云网页版     [字体: ]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