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

时间:2008-11-09 16:40:00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字体: ]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08〕45号)精神,现将我市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我市地方当年参评使用标准为55分。

  二、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印制的《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达到我市地方参评使用标准的人员,核发天津市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天津市范围内参加2008年资格评审有效。

  三、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请于11月3日至7日将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的评审材料报送至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

  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