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严格保护耕地,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意见》指出,不顾实际超前建设不予供地,社会事业用地要探索有偿使用,引导住宅、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各类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要避免过度超前浪费土地资源。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顾实际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以及高档住宅、别墅等项目用地,不得供地。
省政府还要求各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且要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
《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严禁长期征而不供和占而不用。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无偿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依法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
此外,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城中村”改造,积极引导住宅、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存量土地。
《意见》还指出,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继续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对于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
《意见》还指出,允许依法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时,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
《意见》指出,不顾实际超前建设不予供地,社会事业用地要探索有偿使用,引导住宅、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各类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要避免过度超前浪费土地资源。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顾实际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以及高档住宅、别墅等项目用地,不得供地。
省政府还要求各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且要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
《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严禁长期征而不供和占而不用。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无偿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依法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
此外,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城中村”改造,积极引导住宅、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存量土地。
《意见》还指出,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继续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对于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
《意见》还指出,允许依法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时,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