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规定,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其中:
1.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开云kaiyun(中国)历。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尚未获得开云kaiyun(中国)历证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持其在2013年度能够毕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报名手续。
2.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开云kaiyun(中国)专科开云kaiyun(中国)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开云kaiyun(中国)本科开云kaiyun(中国)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开云kaiyun(中国)士开云kaiyun(中国)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开云kaiyun(中国)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开云kaiyun(中国)位;
(6)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3.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因违反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详情查看:2013年安徽质量工程师报名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