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1〕4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5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开云kaiyun(中国)历。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开云kaiyun(中国)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开云kaiyun(中国)生证等)和开云kaiyun(中国)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开云kaiyun(中国)专科开云kaiyun(中国)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开云kaiyun(中国)本科开云kaiyun(中国)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开云kaiyun(中国)士开云kaiyun(中国)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开云kaiyun(中国)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开云kaiyun(中国)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四)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 报名条件中有关开云kaiyun(中国)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开云kaiyun(中国)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开云kaiyun(中国)历前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开云kaiyun(中国)历或开云kaiyun(中国)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 级 别 | 考 试 时 间 | 考 试 科 目 |
2012年6月17日 | 初级 | 9:00-12:00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
14:00-17:00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
中级 | 9:00-12:00 |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 |
14:00-17:00 |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