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2011年卫生系统公开招聘97名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2011-11-05 11:59:00   来源:人才招聘网     [字体: ]
为适应医疗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明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明光市人民医院、明光市中医院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7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公开招聘人员97名,其中,明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派驻人员17名、明光市人民医院46名、明光市中医院34名。详情见附件一。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扎实、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3、爱岗敬业、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
4、报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派驻人员临床、药剂、会计、计算机、法律岗位须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开云kaiyun(中国)历,文秘岗位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开云kaiyun(中国)历;
5、报考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人员需具有国家承认且符合岗位(含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要求的开云kaiyun(中国)历开云kaiyun(中国)位人员。其中,临床、麻醉、影像、检验岗位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开云kaiyun(中国)历;报考药剂、护理岗位须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开云kaiyun(中国)历;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1981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执业资质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8、本省已在乡镇卫生院编制内通过竞聘上岗的在职在岗人员,2011年参加安徽省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已被录用的人员,不得报考。
9、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采取发布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2011年10月26日—11月1日为期7天,在明光市政府网站、明光市先锋网、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卫生局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同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及两个医院宣传栏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1年11月2日—11月6日,为期5天,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室(明光市人民政府院内)
咨询电话:
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50-8026239
明光市卫生局0550-8092891
明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0550-8021976
明光市人民医院0550-8105100
明光市中医院0550-8022852
3、报名要求
(1)应聘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开云kaiyun(中国)历证书、开云kaiyun(中国)位证书。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以上各项报名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应聘人员须填写《明光市2011年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照片3张。
(3)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要求进行报名,每个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的比例不小于3:1,报名结束后,如果报名人数达不到此比例的,由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紧缺专业人才可放宽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1。因比例不足而取消的岗位,其报考者允许在报名结束后一天内改报其他岗位。
(4)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每名考生缴纳报名考务费90元(每科45元)。
(5)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对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6)应聘人员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监察局负责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于2011年11月12日前携带身份证和缴费单到原报名点领取准考证。准考证原则上由本人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考生身份证和报名缴费收据领取。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及内容。笔试科目为《基础知识》或《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两科。医科类《基础知识》内容为解剖、生理、病理、药理、诊断、免疫开云kaiyun(中国);其他类《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和公文写作等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时间120分钟,分值100分。《专业知识》为各专业相关知识,考试时间120分钟,分值100分。笔试采取异地制卷和阅卷的方式进行。
2、笔试合成总分为100分,《基础知识》或《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采取加权平均,各占笔试总分50%。
3、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1年11月13日。
上午:7︰30—9︰30《基础知识》或《公共基础知识》
10:00—12:00《专业知识》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
(二)面试
1、面试工作组织。面试工作由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保密和纪律要求实施。
2、面试人员确定。按照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招聘岗位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出现笔试合成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知识》笔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3、面试时间: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的内容和程序。面试分值为100分,其中,护理专业实践技能操作占50%。面试考官组由7名人员组成,面试成绩为去掉1个分和1个最低分后有效考官数的平均分,成绩当场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仪表、语言表达能力和行为规范应变能力等。
(三)考试成绩计算
应聘人员考试成绩为笔试成绩(占70%)与面试成绩(占30%)合成。如出现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的,以《专业知识》笔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与招聘岗位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被考察人员。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照招考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开云kaiyun(中国)业成绩)以及是否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组(两人以上组成)在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基础上,全面、客观、公正,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考察结束后,因考生考察不合格,出现人选缺额的,按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一次性等额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考试、体检、考察等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明光市政府网、明光市先锋网、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八、待遇
本次招聘工作人员实行编制内聘用,合同式管理,聘期内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实行试用期制度。新聘用人员试用期限一年,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组织领导与纪律监督
1、成立明光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2、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求组织实施,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550-8022013。
3、严格实施各项回避制度、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人事考试政策,规范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
4、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聘者和违反政策规定的招聘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公告相关事项由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明光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明光市2011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明光市卫生局

主管
部门 单位 供给类型 招聘岗位名称 招聘人数 职位资格条件 备注
专业 开云kaiyun(中国)历
开云kaiyun(中国)位 年龄
明光市卫生局 明光市人民医院 差补 临床
(西医) 18 临床 本科 30周岁以下
差补 护理
(西医) 18 护理 专科 30周岁以下
差补 麻醉 1 麻醉 本科 30周岁以下
差补 检验 1 检验 本科 30周岁以下
差补 影像 8 影像 本科 30周岁以下
明光市卫生局 明光市中医院 差补 临床
(西医) 8 临床
(西医) 本科 30周岁以下
差补 临床
(中医) 4 临床
(中医) 本科 30周岁以下
差补 护理
(西医) 7 护理
(西医) 专科 30周岁以下
差补 护理
(中医) 5 护理
(中医) 专科 30周岁以下
差补 麻醉 2 麻醉 本科 30周岁以下
差补 药剂 3 药剂 专科 30周岁以下
差补 检验 2 检验 本科 30周岁以下
差补 影像 3 影像 本科 30周岁以下
明光市卫生局 明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全额 临床 5 临床 专科 30周岁以下
全额 药剂 3 药剂 专科 30周岁以下
全额 会计 5 财会 专科 30周岁以下
全额 计算机 2 计算机 专科 30周岁以下
全额 中文 1 文秘 本科 30周岁以下
全额 法律 1 法律 专科 30周岁以下


注:取得执业资质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