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原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 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开云kaiyun(中国)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开云kaiyun(中国)专科开云kaiyun(中国)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开云kaiyun(中国)本科开云kaiyun(中国)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开云kaiyun(中国)士开云kaiyun(中国)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开云kaiyun(中国)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开云kaiyun(中国)位。
4、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1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开云kaiyun(中国)历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开云kaiyun(中国)历。
6、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后,在规定开云kaiyun(中国)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当年12月31日止,按每12个月为一年的标准计算。
7、以下两类人员可在新疆考区报名:
(1)持有自治区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2)持有铁路、武警、军队系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地点在自治区境内的会计人员。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原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 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开云kaiyun(中国)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开云kaiyun(中国)专科开云kaiyun(中国)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开云kaiyun(中国)本科开云kaiyun(中国)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开云kaiyun(中国)士开云kaiyun(中国)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开云kaiyun(中国)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开云kaiyun(中国)位。
4、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1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开云kaiyun(中国)历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开云kaiyun(中国)历。
6、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后,在规定开云kaiyun(中国)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当年12月31日止,按每12个月为一年的标准计算。
7、以下两类人员可在新疆考区报名:
(1)持有自治区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2)持有铁路、武警、军队系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地点在自治区境内的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