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地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其中税额标准提高2倍,而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
原有规定外商免税有失公平
198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
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德光介绍说,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有失公平。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此,根据国务院第483号令颁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湖南制定了《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政府第217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税收分四类标准提高2倍
按照《暂行条例》的授权,湖南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在《暂行条例》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了适用税额幅度,同时对纳税期限、减免税等内容,在《实施办法》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新修订的《暂行条例》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并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依照《暂行条例》调整税额幅度的总体要求,湖南省土地使用税仍分四类地区,但各设十级标准,纳税期限设定为分月(或季)缴纳。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分别为:(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个人所有的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开云kaiyun(中国)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税额水平基本接近中部省份
“湖南省整体税额幅度的确定,既考虑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又与国家税务总局精神相吻合”。
杨德光表示,湖南省整体税额幅度的确定参照了周边省份调整税额幅度标准。湖南是中部省份,无论从经济的发展速度,还是总量,与沿海经济发达的省市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在调整税额幅度时,既考虑了发挥税收调节的功能,促进合理使用土地,又兼顾了招商引资,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的问题。《实施办法》明确的税额幅度,同湖南周边省份比较,与中部省份的水平基本接近,实际税负大体相当。
原有规定外商免税有失公平
198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
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德光介绍说,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有失公平。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此,根据国务院第483号令颁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湖南制定了《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政府第217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税收分四类标准提高2倍
按照《暂行条例》的授权,湖南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在《暂行条例》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了适用税额幅度,同时对纳税期限、减免税等内容,在《实施办法》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新修订的《暂行条例》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并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依照《暂行条例》调整税额幅度的总体要求,湖南省土地使用税仍分四类地区,但各设十级标准,纳税期限设定为分月(或季)缴纳。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分别为:(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个人所有的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开云kaiyun(中国)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税额水平基本接近中部省份
“湖南省整体税额幅度的确定,既考虑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又与国家税务总局精神相吻合”。
杨德光表示,湖南省整体税额幅度的确定参照了周边省份调整税额幅度标准。湖南是中部省份,无论从经济的发展速度,还是总量,与沿海经济发达的省市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在调整税额幅度时,既考虑了发挥税收调节的功能,促进合理使用土地,又兼顾了招商引资,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的问题。《实施办法》明确的税额幅度,同湖南周边省份比较,与中部省份的水平基本接近,实际税负大体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