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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享有的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不仅仅是一个称号、一个头衔,法律也赋予了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所拥有的权利还不少。“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这是基本的权利。除此之外还有: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对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法律也给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应的义务,除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道德外,还要求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管理办法”对不讲诚信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造假、做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旦被发现将被处以“警告”、“注销注册”和“取消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造假行为主要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的。
目前,注安的相关配套政策还没到位,注安的作用和优秀还没发挥出来,我相信今后几年,注安一定会为安全管理的主力军,为国家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