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下面这些贸易术语所包含的内容。
表左面从上往下的中文意思依次是:什么包括在价格中?1、货物;2、包装;3、铁路运输;4、装船费用;5、海运运费;6、保险;7、卸岸费;8、海关关税;9、送交进口人运费;应收价格。
表上面一行从左往右的中文意思依次是:价格;工厂交货;铁路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成本加运费;成本加保险和运费;franco,指全部费用在内的目的地交货价,也叫“送交价格”,即保险费、运费、在输入港的卸货费、报关费、进口税以及运至买方仓库为止的搬运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的交货价格。
从“工厂交货”开始填写,包括前两项,即“货物”和“包装”;“铁路交货“包括前3项,即“货物”、“包装”和“铁路运输”;“装运港轮边交货”也包括前3项,即“货物”、“包装”和“铁路运输”;“装运港船上交货”包括前4项,即“货物”、“包装”、“铁路运输”和“装船费用”;“成本加运费”包括前5项,即“货物”、“包装”、“铁路运输”、“装船费用”和“海运运费”;“成本加保险和运费”包括前6项,比“成本加运费”多一项“保险”;“franco”全部9项均包括在内。
2、Know the specific content by reading the following Model Sales Contract .
销售合同
本销售合同是根据双方相互确认的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的。
1、货物名称和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5、价格条款 6、允许溢短装 7、总值
8、交货日期和运输方式
然而,卖方的交货义务以在此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收到买方按合同第九条开出的信用证或预付款项为条件。如按本合同条款由买方自己选择和预订运输工具,则卖方将在此交货日期备货待运。
9、装运标记 10、装运港(口岸) 11、目的港(口岸)
12、支付
凭以卖方为受益人的、100%保兑的、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的、即期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在中国议付有效期至装运日期后第十五天。买方须在信用证上引用本合同号码,货物名称须按本合同规定。
13、保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按发票价值的110%投保至目的港的平安险和战争险,但不包括罢工和民变险。如买方要求增加保险金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运前取得卖方同意,因此而产生的额外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14、包装
所有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将以卖方认为适合于本合同第八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的包装材料包装。如对包装有额外要求,买方应取得卖方的同意,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额外费用。
15、单据:卖方只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以便付款:
(1)海运时,海运提单;空运时,空运提单;铁路运输时,货物承运收据;(2)商业发票;(3)装箱单;(4)在CIF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单或保险凭证;(5)其它单据
如需其它单据,如原产地证书、领事发票等,卖方可按要求提供,费用由买方支付。
16、损失风险:货物的风险将转移至买方:
(1)海运时,货物越过船舷和脱离挂钩时;(2)空运时,货物交由空运承运人或代理人保管时;(3)铁路运输时,货物交由铁路保管时。
17、品质/数量异议
如买方提出异议,凡属品质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9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对所装货物所提异议属于保险公司、其它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理赔只限于卖方在收到买方所在地声誉良好的商检机构或商会出具的商品抽样检查报告,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后,对品质不符的货物按一比一更换或按货物的瑕疵程度和破损的范围将货物贬值,对数量不符的货物给予补足。无论哪种情况下,卖方均不对货物的可销售性或适用性负责,也不对任何损失赔偿负责,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的、间接的、附带的损失。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到或预付款汇到,或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并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改证,卖方有权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索赔。
18、不可抗力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如由于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结果,因此而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卖方对此将概不负责。
19、仲裁
由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或全部争议,应由双方通过磋商予以解决,如磋商无法解决,则将其提交仲裁。仲裁应在中国进行,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属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买卖双方均具约束力。除非上述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决,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20、其它条款
买方: 卖方:
表左面从上往下的中文意思依次是:什么包括在价格中?1、货物;2、包装;3、铁路运输;4、装船费用;5、海运运费;6、保险;7、卸岸费;8、海关关税;9、送交进口人运费;应收价格。
表上面一行从左往右的中文意思依次是:价格;工厂交货;铁路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成本加运费;成本加保险和运费;franco,指全部费用在内的目的地交货价,也叫“送交价格”,即保险费、运费、在输入港的卸货费、报关费、进口税以及运至买方仓库为止的搬运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的交货价格。
从“工厂交货”开始填写,包括前两项,即“货物”和“包装”;“铁路交货“包括前3项,即“货物”、“包装”和“铁路运输”;“装运港轮边交货”也包括前3项,即“货物”、“包装”和“铁路运输”;“装运港船上交货”包括前4项,即“货物”、“包装”、“铁路运输”和“装船费用”;“成本加运费”包括前5项,即“货物”、“包装”、“铁路运输”、“装船费用”和“海运运费”;“成本加保险和运费”包括前6项,比“成本加运费”多一项“保险”;“franco”全部9项均包括在内。
2、Know the specific content by reading the following Model Sales Contract .
销售合同
本销售合同是根据双方相互确认的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的。
1、货物名称和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5、价格条款 6、允许溢短装 7、总值
8、交货日期和运输方式
然而,卖方的交货义务以在此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收到买方按合同第九条开出的信用证或预付款项为条件。如按本合同条款由买方自己选择和预订运输工具,则卖方将在此交货日期备货待运。
9、装运标记 10、装运港(口岸) 11、目的港(口岸)
12、支付
凭以卖方为受益人的、100%保兑的、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的、即期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在中国议付有效期至装运日期后第十五天。买方须在信用证上引用本合同号码,货物名称须按本合同规定。
13、保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按发票价值的110%投保至目的港的平安险和战争险,但不包括罢工和民变险。如买方要求增加保险金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运前取得卖方同意,因此而产生的额外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14、包装
所有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将以卖方认为适合于本合同第八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的包装材料包装。如对包装有额外要求,买方应取得卖方的同意,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额外费用。
15、单据:卖方只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以便付款:
(1)海运时,海运提单;空运时,空运提单;铁路运输时,货物承运收据;(2)商业发票;(3)装箱单;(4)在CIF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单或保险凭证;(5)其它单据
如需其它单据,如原产地证书、领事发票等,卖方可按要求提供,费用由买方支付。
16、损失风险:货物的风险将转移至买方:
(1)海运时,货物越过船舷和脱离挂钩时;(2)空运时,货物交由空运承运人或代理人保管时;(3)铁路运输时,货物交由铁路保管时。
17、品质/数量异议
如买方提出异议,凡属品质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9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对所装货物所提异议属于保险公司、其它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理赔只限于卖方在收到买方所在地声誉良好的商检机构或商会出具的商品抽样检查报告,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后,对品质不符的货物按一比一更换或按货物的瑕疵程度和破损的范围将货物贬值,对数量不符的货物给予补足。无论哪种情况下,卖方均不对货物的可销售性或适用性负责,也不对任何损失赔偿负责,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的、间接的、附带的损失。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到或预付款汇到,或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并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改证,卖方有权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索赔。
18、不可抗力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如由于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结果,因此而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卖方对此将概不负责。
19、仲裁
由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或全部争议,应由双方通过磋商予以解决,如磋商无法解决,则将其提交仲裁。仲裁应在中国进行,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属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买卖双方均具约束力。除非上述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决,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20、其它条款
买方: 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