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空间法
一、领土
1.构成
(1)领陆:陆地部分
(2)领水:湖泊、河流、内海、领海 国家对之拥有完全的主权
(3)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4)底土:领陆和领水以下的土地
2.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1)普遍限制:外交特权与豁免、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2)特定限制:共管、势力范围、租借、国际地役
3.领土的取得方式★★(04—29;2006—79;2007-30)
4.边境制度★★
公民投票(运用与否、程序、范围、结果的性质,取决于国内法或条约)
(1)界标维护(2002--56 题)
(2)边境土地的利用:不损害别国利益
(3)界河利用:如果以河流为界,则河流可以航行的,以主航道的中心线为界,如果河流是不可以航行的,则以主河道的中心线。两方均可自由航行,但不得损害他国利益。
在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方同意。
5.河流制度
(1)多国河流:分段属沿岸国;只对沿岸国船舶开放;沿岸国协议管辖利用;应顾及其他沿岸国利益,不得有害利用,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2)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6.两极:《南极条约》:领土主权冻结、科考自由、水域为公海、和平目的、环保
二、海洋法★★★(2002-58;2003-19;2004-69;2007-79;2008-78;川08-33;2009-30)
(一)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地位比较
(二)公海(2007-79;2009-30)
1.六大自由――“航飞铺、科建捕”
①航行---挂旗规则:一船一旗
②飞跃;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④科考自由;
⑤建设人工岛屿: ⑥捕鱼
2.两种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公海上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船旗国、设施登记国、设施所属国、受影响国)、贩毒、贩奴
3.管辖措施:登临权(临检权)与紧追权
(三)国际海底区域
1.范围: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大陆架以外)
2.权属: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三、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
领空主权原则:非允莫入、领空立法权、空中禁区权、国内航线专营权
2.安全制度★★★ 对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例】甲国公民李某劫持一架乙国民航班机前往丙国,并在飞机燃料耗尽的情况下降落 在丁国,丁国警察迅速包围了该架飞机,并最终将李某抓获。已知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 专门引渡协定,但四国均为《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里尔公约》的缔约国。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
A 如甲国要求丁国引渡李某,根据三公约,丁国有强制引渡的义务
B 如甲乙国要求丁国引渡李某,根据三公约,丁国可以决定不予引渡李某,此时丁国必 须对李某进行审判
C 三公约规定类似李某的行为属于不可引渡的罪行,故丁国只能在本国对李某进行审判 D 如果丙国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本国普遍管辖的罪行,则丙国对李某的行为有管辖权
(二)外空法
1. 五大公约:《外空公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
2.外空的法律地位(2004--31)★ 和平利用,对全人类开放,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3.外空活动法★★
(1)登记制度(双重登记制):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本国登记册、UN 秘书长总登记册;多国发射择一国登记
(2)营救制度
通知(发射国、UN 秘书长);尽力营救;安全交还(发射国应支付有关保管、交还费用)
(3)责任制度 外空对外空:过错责任 外空对近地面:绝对责任;外空先碰撞再致近地面损害:碰撞各方对近地面损害承担共
同的绝对责任 责任公约不适用于:发射国国民受损;参加发射的外国公民受损;应发射国邀请留在发
射区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四、国际环保法(2004—68;2008-34)
1.主要原则: ①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②国际合作原则;③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④可持续发展原则
2.大气:《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三种温室气体减排折算方式:(1)集团方式(2)排放权交易(3)绿色交易
【例】国际上为了防止气候变化,多个国家共同制定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 议定书》,下列各项符合公约规定的有:
A.对所有缔约国的义务、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规定 B.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具体减排目标 C.公约规定了“集团方式”,除了发达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集团内部国家也要达标 D.公约规定了“排放权交易”和“绿色交易”作为发达国家减排折算达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