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截止2008年2月4日)。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由受理核查海关提供)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未尽事宜详见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
受理部门:
1.名称:湛江海关企业管理处,地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54号海关办公大楼西大厅,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59-3251031、0759-3251032;
2. 名称:茂名海关稽查科,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进港公路168号茂名海关水东办事处五楼,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2:30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668-2622053。
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由受理核查海关提供)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未尽事宜详见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
受理部门:
1.名称:湛江海关企业管理处,地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54号海关办公大楼西大厅,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59-3251031、0759-3251032;
2. 名称:茂名海关稽查科,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进港公路168号茂名海关水东办事处五楼,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2:30至5: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668-262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