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向四川自然受灾群众、特困群众捐资活动,河北省邢台县地税局针对这一状况,为维护纳税人权益,在征收大厅悬挂公告,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捐款可相应抵减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体来说: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办理的捐赠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所以说,地税部门及时、准确、方便、快捷地提醒纳税人捐款可抵减税款非常有必要。
目前邢台县地税局已设立专门咨询业务台,为纳税人解答扣税法律法规、讲解办理流程、帮助个人和企业办理业务,目前已接受咨询172次,提醒35位个体纳税人,此项工作还在进行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体来说: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办理的捐赠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所以说,地税部门及时、准确、方便、快捷地提醒纳税人捐款可抵减税款非常有必要。
目前邢台县地税局已设立专门咨询业务台,为纳税人解答扣税法律法规、讲解办理流程、帮助个人和企业办理业务,目前已接受咨询172次,提醒35位个体纳税人,此项工作还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