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物权法第143条规定的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当事人可以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使用期限。
3.流转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其中,关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及使用期限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实施有关法律行为必须与之符合,否则将影响到行为在法律上的结果。
2.当事人可以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使用期限。
3.流转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其中,关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及使用期限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实施有关法律行为必须与之符合,否则将影响到行为在法律上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