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停车收费,业主可以当家

时间:2010-05-06 14:41:00   来源:人事考试教育网     [字体: ]
除了停车难外,小区停车费的问题也是不少业主头疼的事,令业主们迷茫的是,停车费到底该不该收?该由谁来收?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如果需要收取,收多少才算合适?对这一系列问题,由于所站立场不同,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往往各执一词。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小区停车收费的问题一直是法律界争议的焦点。


  ●案例 两元停车费引发纠纷


  今年4月的一天,郑州市花园路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非常轰动的“堵*”,起因是两元钱的临时停车费。


  记者当天也赶赴了现场,据目击者称,中午12时20分左右,一男子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从小区北门出来。“卡呢?”“没有。”“交钱,两元!”“不交!”“不交不让出门!”“那我就堵门!”男子一打方向盘,把车横在大门口。


  由于这辆车堵在小区门口,其他业主的车辆都无法进出,司机和保安还发生了激烈争吵。保安认为,他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因为公司规定没有办理停车卡的,就得交临时停车费。


  僵持近一小时后,在110民警的调解下,男子如愿以偿地开车走了。


  为何这名男子非要较真儿这两元钱?业主杨先生道出了事情原委,原来,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太高,很多业主不愿办停车卡。据了解,该小区露天停车场的停车费是每月40元。有车业主的看法是,反正是露天停放,还不如停在马路边。这就导致了业主乱停车与物业之间的矛盾被激化。


  ●争执 停车位收费,业主物业各有委屈


  占业主的地儿,还要收业主的钱?


  “物业公司凭啥立牌子、画方框收费?”家住东风路某小区的“有车族”牛先生认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小区内公用部分、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所谓的道路停车位,实际上都是由小区地面(公共场所)空地改成的停车场,应该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此外,地下公共停车位也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该收取这两种停车费。


  家住中原路某小区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他所住小区每月收取停车费60元,比物业费还多,但物业公司从来没有向业主公示过这笔钱哪里去了。“用我们的地收我们的钱,总该让我们知道这笔钱的用处吧!”刘先生不满地说。


  尽管有不少业主质疑,但也有很多业主在采访中表示,支持收取停车费。“有车族”徐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小区只有200多个道路停车位,却有近400辆私家车,交了钱最起码能保证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车位。


  无车的李女士认为,停车费应该收,否则小区内乱停车的现象太严重。


  停车费用在哪儿,物业公司有说法


  在采访中,不少物业从业人员向记者表示,物业公司如果不收取公共停车费,其实是损害了其他无车业主的利益。


  汽车进入小区,势必对小区内的道路进行损坏。物业公司都是从车位费中拿出钱对小区道路进行维护。


  “汽车在外面的道路上跑,交通部门还收取部分道路养护费,难道在小区内跑就不能收取?”一位物业公司的副总这样说。


  也有物业公司认为,目前很多小区的实际停车位都满足不了业主停车的需求,如果不收取停车费,车辆肯定会在小区内乱停乱放,这样的后果更严重。


  针对与业主之间存在的分歧,有一些物业公司对停车费提出了“三分制”的建议,即停车费的使用,三分之一用于小区举办文艺体育等公益活动;三分之一用于小区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剩下三分之一用于支付物业工作人员的工资。


  ●专家释疑


  小区停车,收费有标准


  “郑州市对小区车辆停放,早就制定了收费标准。”郑州市物业与房地产协会秘书长武凤翔说,2004年8月1日,《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开始实施,与其同时实施的附件《郑州市普通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则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依据《标准》,机动车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辆120~160元/月,扣除人工、损耗等物业服务成本后,收取的停车费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道路停车位收费,业主说了算


  郑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尽管《标准》只规定了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但小区内的道路、楼宇之间的空地,属于全体业主的分摊面积,为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小区道路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是否收费当然也应该由业主说了算,需要通过业主委员会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后,与物业公司共同约定。


  停车收益按产权划分


  “‘谁投资、谁受益’是一项基本的划分准则,应当按产权归属确定停车收益到底归谁。”郑州市房管局物业处处长陈守义说,目前,小区停车位大致可分为3种情况:


  1.道路停车位,由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除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外,其他收益应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2.自有产权的停车位,没有公共收益,拥有停车位产权的业主所交费用应当叫做停车位物业费或管理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和物业公司自行约定。


  3.地下停车位。如果业主购房款中不含地下停车位的公摊,则收益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可以办理停车位产权;如果业主购房款中含有地下停车位的公摊,则该项收益除扣除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外,应归业主共有。


  目前,对第3项内容的规定,在法律上仍是空白,属于争论的焦点。很多开发商往往在售房时承诺地下公共停车场属于业主,但自己又偷偷办理产权证。因此,业主购房时要留下所有票据、合同文件以及广告宣传页,能携带相机拍下沙盘的原样。这样,一旦小区的建设与开发商的承诺不一致而发生纠纷时,可以持保存的证据,向法院起诉开发商欺诈。


  收益半年公示一次


  武凤翔认为,按照国家规定,所有商品都应当明码标价。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每半年应公布一次小区因物业管理所产生费用的明细表,其中应包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收益。


  “知道收益有多少还不够,从利益上看,更重要的是如何管理这些收益。”陈守义提醒说。


  “停车位的收益应用于维修小区道路,这样更有针对性。”武凤翔表示,从现实情况来看,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为设立单独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如何使用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公司可持相关凭证报销。


  ●链接“北京经验”值得借鉴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今年2月,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小区业主要遵守业主大会决议,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非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按照所有权进行分配。停车管理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后,应维护车辆停放秩序,杜绝事故隐患,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或协议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