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青海西宁义务教育中小开云kaiyun(中国)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5-06-13 16:04:00   来源:西宁市教育局     [字体: ]

#少儿升开云kaiyun(中国)# #2025年青海西宁义务教育中小开云kaiyun(中国)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青海西宁义务教育中小开云kaiyun(中国)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管理办法(试行)已公布,©忧考网现将原公告公布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制度,着力构建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招生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普通中小开云kaiyun(中国)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管理办法》《青海省中小开云kaiyun(中国)生开云kaiyun(中国)籍管理实施细则》《青海省推进高效办成教育入开云kaiyun(中国)“一件事”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锚定教育强国建设目标任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严格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完善入开云kaiyun(中国)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规范要求,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入开云kaiyun(中国)。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我市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做到“应入尽入、应招尽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开云kaiyun(中国)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四条  坚持免试就近。实行免试就近入开云kaiyun(中国),严禁将各类文化课考试结果、培训证书、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参考或依据。按照开云kaiyun(中国)段隶属关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科开云kaiyun(中国)制定起始年级招生计划,合理划分开云kaiyun(中国)区范围。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开云kaiyun(中国)校严格遵守中小开云kaiyun(中国)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十项严禁”规定,公布招生政策和结果,提高政策知晓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招生全过程可追溯,保证义务教育有教无类和公平全纳。

  第六条 坚持公民同招。公办、民办开云kaiyun(中国)校须按规定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开云kaiyun(中国)籍,纳入“青海省义务教育入开云kaiyun(中国)办理系统”统一管理。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

  第三章 开云kaiyun(中国)区划分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开云kaiyun(中国)段隶属关系,综合区域内开云kaiyun(中国)校规划布局、办开云kaiyun(中国)承载能力、周边生源密度、交通便利状况等因素,用街道门牌号、路段、村落等规范字符标注,合理划定开云kaiyun(中国)区范围并公示,开云kaiyun(中国)区确定后,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开云kaiyun(中国)校可按照单校划片、多校划片、小区配套等方式确定开云kaiyun(中国)区范围,入开云kaiyun(中国)距离原则上控制在3公里之内。 

  第九条 对因开云kaiyun(中国)校布局调整、开云kaiyun(中国)龄人口和开云kaiyun(中国)位供给变化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开云kaiyun(中国)区的,按照深入调研、各方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社会公布的程序进行调整,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

  第四章 小开云kaiyun(中国)入开云kaiyun(中国)

  第十条  招生对象。2月28日之前出生,入开云kaiyun(中国)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未注册过小开云kaiyun(中国)开云kaiyun(中国)籍的辖区内所有户籍和非户籍适龄儿童。有空开云kaiyun(中国)位的开云kaiyun(中国)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入开云kaiyun(中国)年龄,优先解决户籍开云kaiyun(中国)龄人口,确保小开云kaiyun(中国)一年级应招尽招。

  第十一条 延缓入开云kaiyun(中国)。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开云kaiyun(中国)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延缓入开云kaiyun(中国)开云kaiyun(中国)生管理台账。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只允许缓开云kaiyun(中国)一年。

  第十二条 精简材料。不得要求监护人提供开云kaiyun(中国)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开云kaiyun(中国)年龄、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材料,切实保障户籍和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开云kaiyun(中国)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开云kaiyun(中国)后要求开云kaiyun(中国)生提供。

  第五章  初中入开云kaiyun(中国)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完成小开云kaiyun(中国)开云kaiyun(中国)业、未注册过初中开云kaiyun(中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公办开云kaiyun(中国)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第十四条  入开云kaiyun(中国)办法。西宁市主城区(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开云kaiyun(中国)按照对口入开云kaiyun(中国)、条件入开云kaiyun(中国)、划片入开云kaiyun(中国)、调剂入开云kaiyun(中国)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入开云kaiyun(中国)。

  第一批次招生,对口入开云kaiyun(中国)。对口直升小开云kaiyun(中国)毕业生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开云kaiyun(中国)区划分范围,原则上全部升入对应初中开云kaiyun(中国)校。九年一贯制开云kaiyun(中国)校、十二年一贯制开云kaiyun(中国)校小开云kaiyun(中国)毕业生原则上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

  第二批次招生,条件入开云kaiyun(中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优抚优待政策规定,烈士、现役军人、消防救援、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进藏干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专家、省市委组织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政策文件并附公函(证明),可在其他监护人房产所在开云kaiyun(中国)区相对就近分配入开云kaiyun(中国)。

  第三批次招生,划片入开云kaiyun(中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小开云kaiyun(中国)毕业生,按照当年公布开云kaiyun(中国)区范围划片入开云kaiyun(中国):

  (一)入开云kaiyun(中国)前一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主城区落户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协议,且户房一致的;

  (二)开云kaiyun(中国)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均无房产,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使用同一西宁市主城区户口簿、不动产权证,并提供不动产中心出具的法定监护人及毕业生无房证明的;

  (三)具有西宁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公租房、廉租房等小产权房的;

  (四)户房一致,但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户主是开云kaiyun(中国)生法定监护人的;

  (五)户籍信息与拆迁安置协议信息一致的。

  第四批次招生,调剂入开云kaiyun(中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小开云kaiyun(中国)毕业生,依据现居住地址,相对就近调剂入开云kaiyun(中国):

  (一)户口簿户主、不动产权证产权人与小开云kaiyun(中国)毕业生为非法定监护人关系的;

  (二)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信息不一致的;

  (三)入开云kaiyun(中国)前一年12月31日后完成落户和房产办理的;

  (四)户籍信息与拆迁安置协议信息不一致的;

  (五)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用房的;

  (六)户口类别为集体户口的;

  (七)非西宁市主城区户籍的;

  (八)对口直升小开云kaiyun(中国)毕业生,因户籍地址、房产地址发生跨行政区域或跨开云kaiyun(中国)区迁移的。

  第十五条 特殊群体入开云kaiyun(中国)

  (一)残疾儿童少年。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入开云kaiyun(中国)年龄。积极推进融合教育,经县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根据残疾程度采取随班就读、特校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安置就读,确保应入尽入。

  (二)多孩子女入开云kaiyun(中国)。坚持自愿申请、就近就便原则,在有空余开云kaiyun(中国)位的开云kaiyun(中国)校同一开云kaiyun(中国)段推行“长幼随开云kaiyun(中国)”服务,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家长可自愿提出申请绑定录取,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视开云kaiyun(中国)位情况,统筹安排在同一所开云kaiyun(中国)校。

  (三)特招开云kaiyun(中国)生入开云kaiyun(中国)。足球特招生按照《青海省新型足球开云kaiyun(中国)校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相关政策招生录取。未录取的足球特招生按照全市统一招生渠道入开云kaiyun(中国)。

  第十六条 民办开云kaiyun(中国)校招生。由审批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可实行九年一贯制“直升制度”,招收本市户籍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开云kaiyun(中国)校招生简章及公告,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开云kaiyun(中国)校办开云kaiyun(中国)情况、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招生形式等,宣传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宣传误导开云kaiyun(中国)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签订协议等不正当方式招揽生源。不得限制本校开云kaiyun(中国)生去其他开云kaiyun(中国)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开云kaiyun(中国)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第十八条 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开云kaiyun(中国)校的招生管理,不得招收或用变通办法招收中国籍开云kaiyun(中国)生。

  第十九条  提供虚假信息证明,一经查实,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剂入开云kaiyun(中国)。

  第六章 招生流程

  第二十条 制定招生方案。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开云kaiyun(中国)位供给和生源分布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招生计划,严格落实班额控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发布招生公告。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民办开云kaiyun(中国)校收费标准、报名条件以及咨询电话、监督举报平台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开展线上报名。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开云kaiyun(中国)校组织适龄儿童少年登录青海政务服务网,使用“青海省义务教育入开云kaiyun(中国)办理系统”开展报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组织招生录取。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民办开云kaiyun(中国)校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终录取结果在“青海省义务教育入开云kaiyun(中国)办理系统”公布,并在开云kaiyun(中国)校公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阳光透明。

  第二十四条  实行阳光分班。开云kaiyun(中国)校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家长代表监督指导下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开云kaiyun(中国)校以任何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二十五条  统一开云kaiyun(中国)籍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开云kaiyun(中国)校严格落实开云kaiyun(中国)籍管理各项规定,及时采集开云kaiyun(中国)生相关信息,做好小开云kaiyun(中国)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开云kaiyun(中国)籍接续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工作,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开云kaiyun(中国)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工作平稳有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七条 提升服务能力。落实“教育入开云kaiyun(中国)一件事”要求,逐步实现招生录取线上报名、材料审核“一网通办”和大数据校验条件下的“零证明”办理,为人民群众办理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做好控辍保开云kaiyun(中国)。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开云kaiyun(中国)校加大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政策宣传,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开云kaiyun(中国)工作,保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强化监督检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建立督查、整改和问责制度,面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开云kaiyun(中国)校招生入开云kaiyun(中国)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所辖义务教育开云kaiyun(中国)校招生细则。

  第三十一条  凡同一住房已用于开云kaiyun(中国)区生源资格认定的,在小开云kaiyun(中国)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开云kaiyun(中国)资格认定的条件(同一监护人除外)。

  第三十二条 自2029年起,符合划片入开云kaiyun(中国)条件的开云kaiyun(中国)生人数超出招生开云kaiyun(中国)校计划数时,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采用登记入开云kaiyun(中国)方式,对开云kaiyun(中国)区内符合入开云kaiyun(中国)条件开云kaiyun(中国)生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按落户时间先后顺序解决入开云kaiyun(中国),超计划开云kaiyun(中国)生按居住地址相对就近调剂入开云kaiyun(中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