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手段,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1697年,英国颁布第一个仲裁法。19世纪以来,许我国家相继通过制定国内法的方法,把仲裁作为最终解决当事人民商事争议的方法。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实施,使我国真正有了适应国际惯例的仲裁的制度,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的确立。我国的仲裁制度虽然起步比较晚,但发展势头是非常好得,近七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关怀和支持下,全国150多个仲裁委员会齐心协力,共同拼搏,累计受理案件约30余万件,案件标的额约600余亿元,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仲裁委员会发展不平衡;政府、法院等部门对仲裁委员会支持不够;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协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有些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发展举步为艰,有夭折的危险,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首先,全国人大、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仲裁事业的发展应给予高度重视。《仲裁法》是我国继三大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的第四部重要的解决纠纷的程序法,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起着保架护航的关键作用。由于它起步比较晚,广大人民群众还不了解仲裁制度,仅靠全国每年召开一次仲裁会议,几位领导参加是远远不够的,全国范围内的宣传无论从力度,还是从规模上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宣传。各仲裁委员会现在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战、各自宣传、规模较小,很难形成社会影响。全国人大、国务院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在全国仲裁协会没有成立之前,应协调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在一定时间、场合,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在全国形成声势,在中央人民电视台、法制报等全国性的宣传媒体经常宣传仲裁,使老百性了解仲裁,使仲裁深入人心。另外,应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来更好的协调各仲裁委员会作好仲裁工作。
其次,地方政府应对仲裁委员会给予必要扶持。在有些地方如武汉、长沙、深圳、成都、青岛、上海、厦门等大中城市,党委、人大、政府对仲裁高度重视,从住房、办公设备、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对这些仲裁委员会健康、顺利得发展起到的关键作用。但是应当清醒的看到,从全国情况看,各仲裁委员会发展很不平衡,这固然有所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的影响,但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仲裁支持明显不够也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这些仲裁委员会办公条件十分简陋,工作人员待遇普遍偏低,严重制约了当地仲裁事业的发展。这就需要政府协调各个部门从住房、办公设备、资金、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才能使本地区的仲裁事业得以顺利、健康的发展。
再次,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99年全国仲裁纠纷7千多件,这个数目同市场经济发展、同经济活动、纠纷的数量比,实在太小。仲裁受理案件偏少,是制约仲裁发展的伴脚石。由于社会不了解仲裁制度,想选择仲裁,也很难在合同中订立规范、“一字不差”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又是仲裁委立案的基础,针对仲裁协议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对有仲裁协议,但内容上逻辑上不发生歧意的,就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有些地方的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不能够严格依照《仲裁法》和《民诉法》的规定,甚至出现了随意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的情况,如有的法院用行政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违反《仲裁法》的规定严重超期、“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被认定为仲裁协议不规范、有些法官收取当事人的现金、礼品的现象。还有的地方法院对仲裁案件的裁决、强制措施执行力度明显不够,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与通过仲裁申请的财产保全的执行力度上要明显弱于人民法院判决与财产保全的执行力度,出现了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执行起来却是两种态度,有些故意推拖、有的干脆不理。使当事人产生仲裁裁决没有法律效力的误解,严重制约的仲裁事业的发展。上述问题,在院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建议参照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办法,由省高院做出规定,严格规范执行仲裁裁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仲裁文书工作的规定,争取在各法院设立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对仲裁文书的执行,提高法官素质,加大监督机制,使仲裁文书得到良好的执行方法。
最后,仲裁委员会应内部理顺机制,与市场经济接轨。仲裁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调节。《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应摆脱行政机关的束服,投身于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同时应注意与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关系,争取地方政府在住房、办公设备、资金等软、硬件方面给予支持,与地方法院经常作谈,召开专题会、联席会、茶花会等多种形势的座谈会,差重协商与法院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对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的规定,打破大锅饭,全员聘任,以岗定薪,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工作中,勤兵俭政,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还要注重做好换届工作,换届可以使仲裁委员会吸收新鲜血液,提高仲裁员素质,树立我委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新世纪刚刚开始的今天,党的十五大已胜利闭幕,我国的改革也进入了攻坚阶段。仲裁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了解经济规律,掌握经济动向,特别是在加入WTO后,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中,充分运用仲裁手段。仲裁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在借鉴外国仲裁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同时,还要符合我国国情,不断尝试,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改革。我们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的重要论述,运用仲裁手段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首先,全国人大、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仲裁事业的发展应给予高度重视。《仲裁法》是我国继三大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的第四部重要的解决纠纷的程序法,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起着保架护航的关键作用。由于它起步比较晚,广大人民群众还不了解仲裁制度,仅靠全国每年召开一次仲裁会议,几位领导参加是远远不够的,全国范围内的宣传无论从力度,还是从规模上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宣传。各仲裁委员会现在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战、各自宣传、规模较小,很难形成社会影响。全国人大、国务院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在全国仲裁协会没有成立之前,应协调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在一定时间、场合,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在全国形成声势,在中央人民电视台、法制报等全国性的宣传媒体经常宣传仲裁,使老百性了解仲裁,使仲裁深入人心。另外,应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来更好的协调各仲裁委员会作好仲裁工作。
其次,地方政府应对仲裁委员会给予必要扶持。在有些地方如武汉、长沙、深圳、成都、青岛、上海、厦门等大中城市,党委、人大、政府对仲裁高度重视,从住房、办公设备、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对这些仲裁委员会健康、顺利得发展起到的关键作用。但是应当清醒的看到,从全国情况看,各仲裁委员会发展很不平衡,这固然有所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的影响,但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仲裁支持明显不够也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这些仲裁委员会办公条件十分简陋,工作人员待遇普遍偏低,严重制约了当地仲裁事业的发展。这就需要政府协调各个部门从住房、办公设备、资金、人才等多方面的支持,才能使本地区的仲裁事业得以顺利、健康的发展。
再次,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99年全国仲裁纠纷7千多件,这个数目同市场经济发展、同经济活动、纠纷的数量比,实在太小。仲裁受理案件偏少,是制约仲裁发展的伴脚石。由于社会不了解仲裁制度,想选择仲裁,也很难在合同中订立规范、“一字不差”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又是仲裁委立案的基础,针对仲裁协议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对有仲裁协议,但内容上逻辑上不发生歧意的,就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有些地方的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不能够严格依照《仲裁法》和《民诉法》的规定,甚至出现了随意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的情况,如有的法院用行政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违反《仲裁法》的规定严重超期、“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被认定为仲裁协议不规范、有些法官收取当事人的现金、礼品的现象。还有的地方法院对仲裁案件的裁决、强制措施执行力度明显不够,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与通过仲裁申请的财产保全的执行力度上要明显弱于人民法院判决与财产保全的执行力度,出现了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执行起来却是两种态度,有些故意推拖、有的干脆不理。使当事人产生仲裁裁决没有法律效力的误解,严重制约的仲裁事业的发展。上述问题,在院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建议参照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办法,由省高院做出规定,严格规范执行仲裁裁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仲裁文书工作的规定,争取在各法院设立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对仲裁文书的执行,提高法官素质,加大监督机制,使仲裁文书得到良好的执行方法。
最后,仲裁委员会应内部理顺机制,与市场经济接轨。仲裁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调节。《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应摆脱行政机关的束服,投身于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同时应注意与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关系,争取地方政府在住房、办公设备、资金等软、硬件方面给予支持,与地方法院经常作谈,召开专题会、联席会、茶花会等多种形势的座谈会,差重协商与法院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对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的规定,打破大锅饭,全员聘任,以岗定薪,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工作中,勤兵俭政,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还要注重做好换届工作,换届可以使仲裁委员会吸收新鲜血液,提高仲裁员素质,树立我委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新世纪刚刚开始的今天,党的十五大已胜利闭幕,我国的改革也进入了攻坚阶段。仲裁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了解经济规律,掌握经济动向,特别是在加入WTO后,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中,充分运用仲裁手段。仲裁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在借鉴外国仲裁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同时,还要符合我国国情,不断尝试,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改革。我们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的重要论述,运用仲裁手段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