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 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道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 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 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 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 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九)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道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 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 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 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 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九)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