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开云kaiyun(中国)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开云kaiyun(中国)专科开云kaiyun(中国)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即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取得大开云kaiyun(中国)本科开云kaiyun(中国)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即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取得双开云kaiyun(中国)士开云kaiyun(中国)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即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取得硕士开云kaiyun(中国)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取得博士开云kaiyun(中国)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开云kaiyun(中国)历或开云kaiyun(中国)士以上开云kaiyun(中国)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